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2475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0日起解除。 三、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6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四、驳回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9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共计31090元,由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0.4元,由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90.4元,由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