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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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186.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4月30日,利息3277.28元、罚息482.0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