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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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3641.9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4.5元(原告预交6249元),由被告***负担2614元,由原告***负担5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