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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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0)陕0112民初21262号原告:杭州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0)陕0112民初21262号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JTPJ4H。法定代表人:许大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系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系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晓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杨晏书记员张瑾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