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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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鑫颐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南京蓝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京鑫颐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原南京建发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蓝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的《溧水万景佳苑营销代理服务合同》于2017年1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蓝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鑫颐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代理佣金763331.08元及滞纳金66409.8元,合计829740.88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鑫颐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9元,由原告负担23472元,由被告负担8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