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重庆钢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升旭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钢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货款1965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6505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重庆市升旭机械有限公司对重庆钢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90元,合计29337元,由钢钦公司、***、***、升旭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凯马公司预交,钢钦公司、***、***、升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凯马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