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抗10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苏0214民初6911号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锡检民监[2020]3202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依职权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施美华

审判员张天浪

审判员徐莹颖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一华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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