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抗10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苏0214民初6911号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锡检民监[2020]3202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依职权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施美华 审判员张天浪 审判员徐莹颖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一华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