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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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泉州市劲超针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劲超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偿还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泉州市劲超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16元,由原告泉州市劲超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多预交的64916元予以退回),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91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市劲超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