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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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座南彩支行借款本金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九元六角八分,利息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一元二角,并支付截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复利及罚息一万一千四百七十八元九角三分及其他复利及罚息(其他复利及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座南彩支行与被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七元,由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