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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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孙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市孙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卢安医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康营家园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康营家园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北京卢安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E06/E07室内全部物品腾空,原告北京市孙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 三、被告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孙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房屋租金三十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元四角。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4元,由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北京市孙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孙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