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72000元;

三、变更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229779.59元;

四、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4.81元(***已预交),由***负担2328.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负担1297.18元,***、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39.4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7.4元,由***负担1973.97元,由***负担5023.43元,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负担的1107.84元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一并负担。***已向本院预交3081.81元,本院予以退回1107.84元。***已向本院预交3915.59元,***、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须向本院交纳1107.84元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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