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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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685.32元以及截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64.68元,并自2019年5月13日期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3685.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济南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37元,合计387元,由被告***、济南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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