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9315号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天瑞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 经营者:黄亮。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天瑞金属制品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于1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