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
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2017021516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三、被告***按照房价款(309624元)的5%向原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481.2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打入原告自行提供的银行账号;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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