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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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魏连雨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1627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魏连雨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744564元的80%计595651.20元,以上共计697278.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373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98029.09元的72%计286580.95元,以上共计287953.95元,已付10000元,实付277953.95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2574元,由原告***、***负担6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