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7日签订的《装修委托合同(新旅居)》;

二、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66,646元;

三、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人民币29,99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7日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人民币36,65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664.60元;

六、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七、被告***就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72元,由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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