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7日签订的《装修委托合同(新旅居)》; 二、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66,646元; 三、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人民币29,99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7日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人民币36,65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664.60元; 六、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七、被告***就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72元,由被告新旅居(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