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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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27392.96元、罚息687954.31元、复利3831.5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0日),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河区轴),建筑面积832.04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以登记机关登记顺序为准),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