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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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7379.83元及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罚息24514.95;并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737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