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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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 沈阳鑫运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鑫运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984,346.02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鑫运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