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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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葛彬车辆损失121700元、鉴定费7000元、施救费4800元,共计13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