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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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物损费、及鉴定费共计35,883.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