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16227元及利息(以151622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0元减半收取计18325元,由被告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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