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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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775,59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9.80元,减半收取6,249.9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421.90元,由被告***负担5,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