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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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顾安银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75547.90元;返还被告***369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1元,减半收取3231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负担3053元(已计算在上述判决主文款项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