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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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锐(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昊锐(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13,411.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昊锐(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被告每季度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应付未付之次日(即每季度第一个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6元,减半收取计223.43元,由原告昊锐(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63元,被告***、***负担1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