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214.69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1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677元,罚息人民币3338.51元,复利人民币181.1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以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照《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1元和保全费人民币23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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