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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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111.09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90111.0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