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 上海宝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借款本金90,560.9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9月14日止的利息2,316.96元、逾期利息37,962.3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上述借款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92,877.86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如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车辆(车牌号沪FFXX**、车架号WDDKK4HF7CF171628)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4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