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2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27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27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41元。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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