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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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博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096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博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7元,减半收取计10543.5元,由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