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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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湖南博友等离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友等离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两份《博友口罩机设备销售合同书》; 二、限被告湖南博友等离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40000元; 三、限原告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退还两台口罩设备生产机的产品(清单:切片机3台、电焊机9台、成型机9台、压焊机6台) 四、驳回原告告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00元、财产保全裁定申请费5000元(原告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共计13700元。由被告湖南博友等离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本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