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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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惠民县佳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岳泰饲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岳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自2018年10月11日至付清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1535453.02元在此项中扣除); 二、被告山东省惠民县佳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编号为惠民农商行高抵字2017年第102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惠民农商行林抵清字2017年第1023—2号林权抵押清单)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岳泰饲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惠民县佳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