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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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银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民县淄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4月24日至付清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547186.44元在此项中扣除); 二、被告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银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惠民县淄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银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