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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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复利7399.32元,以上合计87399.32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20年7月5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及复利(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337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3375‰计算;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2.506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2.50625‰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12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