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58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以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已减半收取),由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