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编号为45××××89《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65887.55元、利息33097.51元、罚息7933.08元,共计306918.14元(利息和罚息暂从2018年5月26日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收罚息); 三、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346元; 四、被告桂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妥兴安县房产权属证书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原告收执之前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在1.3748亿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