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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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南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付代为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的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2345.91元,合计102345.91元; 三、被上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南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