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货款317126.88元,并支付开具发票的款项2026.85元; 三、由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7日起以317126.8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17126.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4442元,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54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2970元,由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2430元;保全费7575元,由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3409元,由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4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8元,由九龙公司负担祥云县九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7339元,由云南楚雄建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89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