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界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97961.92元;

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9786.15元(具体履行方式:扣除已赔偿的27292.8元,仍需向***赔偿2493.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承担291元,被告***承担1124元。鉴定费20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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