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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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杭州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宝尔制冷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新企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杭州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宝尔制冷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新企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杭州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斯诺宝尔制冷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新企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