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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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02166.3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3月19日为14203.98元,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并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814元。 二、对***、***的上述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有权以***、***登记在锡房他字第HS10003715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位于阳光壹佰国际城185-715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5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