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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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872元。 二、如若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全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南京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