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天顺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天顺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816.5元;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天顺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16581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元,财产保全费1349元,均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天顺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