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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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5000元,并给付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原告***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洛阳惠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