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协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协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50,680.70元; 二、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协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货款550,680.70元未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协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7元,减半收取4,65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3元,合计诉讼费7,926.50元,由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