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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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2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为2亿元范围内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层××层××层××层××层××层车位1-10的房地产(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闵字(2011)第003148号、沪房地闵字(2011)第003187号、沪房地闵字(2011)第0031**权证号为沪(2018)闵字不动产证明第12019341号)经法定程序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1千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2千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4千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6670元,由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润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