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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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温州万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编号01203000352019一手贷0001400《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298908.6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期内利息为100656.77元、逾期利息为1182.79元、期内利息复利为1967.39元;此后以截至宣告提前到期日结欠的本金58924.82元、期内利息100656.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8%,以宣告提前到期日未到期的结欠本金323998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92%,均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于被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幢××单元××室××商品房预告登记权证号:浙(2019)瑞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378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温州万享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39元,减半收取16769.5元,由被告***、***、温州万享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