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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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太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资金354237.1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从2019年11月29日起,以代偿资金354237.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太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53000元; 三、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云阳县××××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号门市【产权证号为××××】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第七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云阳县仁会中医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太国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54元,由被告重庆太国实业有限公司、***、***、***、云阳县仁会中医肛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