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722,800元; 二、被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有谱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7,650.28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002.25元,保全费4,622.25元,均由被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38.1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