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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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带清偿案外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4,000,000元; 二、被告***、***连带清偿案外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违约金800,000元; 三、被告***、***连带清偿案外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2.1计算),本项逾期利息与上述第二项违约金800,000元之和不能超过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及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的金额上限。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0,7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